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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的45498.5元赔偿金 vs. 张家放弃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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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的45498.5元赔偿金 vs. 张家放弃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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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人间(2011-4-24 18:09): 请修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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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①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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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的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

②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③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城镇/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④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⑤ 据新闻:2010年,西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244元,农村居民: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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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标准:

⑥ 张妙,26岁,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宫子村 (?)

⑦ 45498.5 / 20=2275 元

⑧ 应增死亡赔偿金项(见7楼):7750*20=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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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造成一人死亡,责任完全在被告方,而民事赔偿部分的数额不足5万。根据了解的判词细节,其中只包括了②中的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其中被抚养人3-18岁的生活费仅30352元,而死亡赔偿金一项为0。关于该数额为0的解释,请参考7楼意见。

而该司法判决给人们的一个印象就是人命果然很不值钱。

这个判决不是个案,代表的是一类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民事判决。

如果张妙再没有小孩的话,那么致死人命一条,可以得到的合法赔偿只有丧葬费,即棺材烧埋钱了。

这就是本判决所诠释的在中国法律里损失一条人命本身对应的物质损失: 0。文学修辞上带有夸张成分的人命的“一文不值”,在中国的司法判决里实实在在地落到了实处。


而并非本案才呈现的这种事实——即“撞伤不如撞死”的法理逻辑,也正是造成本案以及类似悲剧的法律制度上的根源所在。

另外,有些人关于被害人家属对于经济赔偿不满的看法在对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上是有问题的。
譬如如下意见

http://67.220.91.30/forum/thread-3810400-1-1.html

    第一,被害人家属是坚决要药家鑫偿命,还是主要想要药家鑫的经济赔偿?
      第二,被害人家属既要药家鑫立即死刑偿命,又要药家鑫父母付出巨额经济代价,就让众人怀疑其人品、目的性了。鱼和熊掌兼得,恐怕很难。试想:药家鑫立即被枪毙了,药家鑫父母有责任、有义务、有必要倾家荡产吗?药家鑫没有资产,本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如果药家鑫案件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缝隙和可能性,就是判赔偿几百万,跟谁索取呢?是国家,还是药家鑫父母?


第一,法律上偿命和经济赔偿并不矛盾,把二者对立起来的看法至少法理上是无知的——即以钱买命、赎罪。前者是刑事公诉,后者是民事诉讼,二者性质是不同的。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无论肇事过失还是故意杀人,原则上在死亡赔偿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补偿因被害人死亡而对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中国法律目前不支持)和物质损失。而被告人是偿命还是关押,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的诉讼,法理上与被害方的要求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而最高法的确有过对于交通肇事等主观恶意轻微的案件有过积极赔偿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的意见,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这样做更有利于鼓励被告方积极补偿被害方,利于双方共赢,社会和谐。但明确指出这不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因为这反而意味着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和法律公平基石的动摇。以钱换命、换减刑在现行大陆法律里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

第二,被告人有没有赔偿能力是一回事,法院判罚多少钱,能不能完全执行是另一回事。不但被害人家属,就是旁观的大众也认为判决里经济赔偿数额过低。对于成年人药家鑫的父母,被害人家属并未要求,法律上也不会支持,他们应付连带经济责任和所谓的“付出巨额经济代价”,这种意见,如果不是出于误解,那就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和新闻的歪曲。而把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比作相互冲突的鱼和熊掌的关系,进而从被告方的合理要求推断出人品、目的性上有问题,我看上面这种对于被害方合理要求的明显带有歧视和偏见的心态及其目的性才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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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案民事赔偿的最新消息:张家放弃任何民事赔偿要求。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被害方完全正当的法律要求,为了公义和对歧视侮辱的反击而毅然放弃任何民事赔偿,既为这一来之不易的对强势群体的胜利记下了一笔沉重,也为本案之判决注上了一笔尴尬。


张家放弃包括一审所判约4.5万元在内的任何民事赔偿要求

    (来自张妙代理人张显的新浪微博)

  今天下午,我们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阐明了我们不会上诉,支持判决的立场。现特向大家说明我们的立场和意见如下:
   (一) 对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我们表示支持和感谢。
  (二) 对于民事部分,虽然我们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如:死亡赔偿金、张妙父母的赡养费属法律之规定,应当支持的却未支持。现在我们需要重申我们的一贯立场:不愿接受带有血的钱,不愿要药家鑫家的钱。所以,我们对民事部分不合理的地方放弃上诉;
  (三) 就判决书中药家鑫应向我们支付四万五千余元的赔偿,我们也放弃向药家鑫的追要。要求药家鑫用生命为他的行为来赎罪,虽然,药家鑫父母对我们淡漠无情,但我们还是考虑到对方的未来。我们自愿放弃法院所判给我们的民事赔偿,留给药家鑫父母的养老。
  最后,我们想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4-30 20: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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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16 不管你是否接受 红包敬上! 2011-4-2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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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用怎么解释啊。
受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就是为了避免药家钻了这个空子,最终免死。
受害人家属在量刑意见书里说得很清楚了,拍卖药名下的车,作为赔偿。一辆肇事车,大概也就这个价格了。
药只是个大学生,名下也没有其他产业。
所以就得出这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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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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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鱼梦 于 2011-4-22 16:32 发表
还用怎么解释啊。
受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就是为了避免药家钻了这个空子,最终免死。
受害人家属在量刑意见书里说得很清楚了,拍卖药名下的车,作为赔偿。一辆肇事车,大概也就这个价格了。
药只是个大学生,名 ...
原来如此。

不过这数字有零有整,是拍卖的税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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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4-22 16:51 发表


原来如此。

不过这数字有零有整,是拍卖的税后价格?
这车我看是不好卖了。这大概是只由相关部门估价得出的吧。
具体我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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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不判死刑天理难容啊但为什么这么一妆动机明显的杀人案件要拖这么久了?天朝果然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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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hyzqw 于 2011-4-22 22:45 发表
药不判死刑天理难容啊但为什么这么一妆动机明显的杀人案件要拖这么久了?天朝果然河蟹
该走的流程都是要走的,什么国家都一样,怎么就和和谐不和谐的扯上关系了?谁也不可能因为案子影响大,其他啥事不干专门忙你一个案子。

要是判了死缓才叫和谐,可惜判的是死刑,而且判词极为严重,二审也没希望翻盘的。

我估计这个结果会让某些很有良心的人失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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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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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二) 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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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分项计算出来而不是按被害人家属要求拍卖汽车所得款项。2楼怎么看?似乎是根本没有死亡赔偿金一项。

根据天涯一个帖子的解释,似乎是根据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的“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一项,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增加了被害人索赔的诉讼成本和最终得到实际赔付的难度。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没有死亡赔偿金 “不予支持”的规定的。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4-22 23: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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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经判了死刑,是个学生,除了那辆车名下也就没啥财产了,你判个天价赔偿金也没人替他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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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hyzqw 于 2011-4-22 22:45 发表
药不判死刑天理难容啊但为什么这么一妆动机明显的杀人案件要拖这么久了?天朝果然河蟹
一般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是应该加快审理的,但涉及死刑的案件程序相对复杂点,要上报最高法院审核什么的,避免出现错误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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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子,让大家对刑法都有了清楚的认识,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效果不错,希望我们的天朝有更多更生动离奇的案例,供大家一起探讨研究,更好地加快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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