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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的45498.5元赔偿金 vs. 张家放弃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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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对故意杀人的一律以命抵命,绝不允许以钱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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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死刑,赔偿 太低了,可能 是农村人命不值钱,要同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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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一审,不要太高兴,希望后面能够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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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钱,就是要命了,这个,怨恨真是太大了,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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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的法律让人好笑! 大喊着人人平等的时候 农村的命就是比城市的命贱! 原来生活在天朝 生命也有贵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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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还是有不少东西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首先,这个案件的民事部分是按照交通肇事判还是按照故意杀人判?
其实我也不是太懂这部分法律的规定,但我的印象里,如果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是有死亡赔偿金的,而且其他的费用是不少的。而故意杀人里的民事赔偿印象里真的没有多少,很少听说谁把谁故意杀了然后民事赔偿几十万的事情。7楼说的可能还是有些道理的。
罪犯被判死刑了,个人非法财产没收的有,但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然后赔偿被害人大量钱的还真的不怎么听说过,这里应该是中国法律方面相关的问题,不是张妙案才有的现象。
就个人感觉这样的规定是有不小的问题的,但也有它一定的道理。犯罪行为虽然残酷,但罪犯已经赔上了他自己的性命了,难道还要让他在死后背负巨大的债务么?
这里我举一个不是很好的假设仅供大家思考。
张妙案里,药家鑫要是在案发后判决前自然死亡了怎么办?哪怕他有不菲的身家。法律上可以起诉死人进行民事赔偿么?我知道死人的财产和债务是同时继承的,但一个没有经过判决的案件可以算是债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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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6 回复认真,鼓励! 2011-5-2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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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楼 的帖子

应该分清楚刑事、民事诉讼的对象、主体、条件都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替代和混为一谈。嫌犯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债务、赔偿则可由其遗产扣除。所谓“赔上了他自己的性命”,那是国家追究的刑事责任,原则上与被害人无关。是否“死后背负巨大的债务”,则在无赔偿能力情况下也不没有让死人背负的意义。还有就是应赔多少是法院该判的,是一回事,能赔多少是另一回事。
另外,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除了中国法律不支持的精神损失不同外,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而据此要求和法律应支持的民事赔偿是不应有什么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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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4 回复认真,鼓励! 2011-5-2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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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这个时代真是悲哀啊,在大街上走都得十分小心,生怕被撞了,撞了跑不了,还免不了挨上急刀,或者被碾死
不仅仅是法律跟不上,重要的是特权阶级的出现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冲突,普通老百姓只能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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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钱人,为富不仁的越来越多,太子党越来越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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